刘凤仪
数字时代,信息传播的便捷与高效极大地丰富了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但虚假信息、摆拍炒作等现象也随之滋生。流量经济本身并非问题,关键在于当其运行逻辑与法律底线发生碰撞时,如何平衡激励创新与维护秩序的关系,这是法治建设必须回应的现实课题。
流量悖论:激励创新还是催生越轨
流量的内在张力在于它既奖励优质内容,也纵容投机取巧。数字时代,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谁能获得更多用户停留与互动,谁就能在算法推荐中占据传播优势。这一机制本身没有问题,然而流量争夺在实践中容易滑向恶性竞争。当一个内容生产者发现,编造离奇故事比做扎实科普更易获得百万点赞,且几乎无须付出代价时,造假便成了理性选择。从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视角看,造假预期收益高而处罚成本低,个体自然倾向于违规。于是,流量逻辑内含着一个结构性悖论:本该激励创新,结果却常常在催生越轨。如何划定并守护法律底线,成为治理的关键所在。
法律困境:定性模糊与归责困难
法律在规制虚假信息传播方面面临两重困境。第一重是定性模糊。并非所有虚构表达均构成违法,法律禁止的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然而如何界定“扰乱社会秩序”?一则编造的寻人启事、一段假装真实的感人故事,是否必然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这实质上涉及表达自由与社会秩序两种衡量。如果标准不清,实践中高度依赖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就会削弱法律规制效果。第二重是归责困难。传统法律责任以直接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强调行为与后果之间的清晰链条。可信息传播是非线性的,一条虚假信息,经由算法推荐、网友转发、媒体跟进,被层层放大,其最终社会影响可能远超初始发布者的预期。如果让初始发布者承担全部责任,有违比例原则;仅处罚其初始行为,又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这一困境折射出法律逻辑与数字时代的传播结构之间的深层错位。
平台角色:技术中立不能成为挡箭牌
法律上网络平台被定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承担“通知—删除”义务,一般不要求对用户发布内容进行事先审查。然而,算法推荐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平台角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推荐本身就是一种主动的内容筛选与分发,相当于为信息背书,当平台明知某种内容存在较高的造假风险,却为追逐流量而继续推荐,还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算法由平台设计,推荐策略由平台选择,商业收益由平台获取,平台理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注意义务。问题的关键在于注意义务的具体量化标准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分配比例,现行法律对此尚未作出精细回应。
公众意识:守法信念需要内心认同
虚假信息传播对公众法律意识的潜在影响不容忽视。当网络上通过编造故事博取流量的行为反复出现而未见有效制裁时,公众容易形成“法不责众”的错误认知,守法信念由此受到侵蚀。社会学将这种现象称为“象征性执行”,即法律规范虽已制定颁布,却未能真正内化于社会成员的日常行为与价值判断之中。长期接触虚假信息会降低人们对信息真伪的辨别敏感度,进而催生普遍性的认知漠然。这种状态对法治建设构成深层挑战,因为法律的实效不仅依赖于外在强制力的威慑,更根本地取决于社会成员对规则的内心认同与自觉遵从。
治理方向:让守规矩的人获益
针对上述困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探索治理路径。一是明晰定性标准。判断内容是否应受规制,关键在于创作者是否显著告知受众其虚构性质。若故意伪装成真实事件,致使普通用户难以辨别,则应纳入法律规制。二是建立按比例追责机制。造谣者承担主要责任,明知虚假仍传播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次要责任,平台根据算法推荐对虚假信息的放大效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三是强化正向激励。除行政处罚外,应鼓励平台主动核查事实,对真实优质内容给予算法倾斜,对长期发布可信信息的账号提供流量扶持,让守规矩的人也能在流量竞争中获益。
流量与法律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理应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功能互补。当前,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正在稳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持续深化,行业自律与“算法向善”的共识逐步形成,多元化、年轻化的普法实践不断拓展公众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正朝着更加制度化、精细化的方向演进,法治底线与创新活力有望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平衡。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